在今年全国“两会”上,全国人大代表蒋秋桃、李振江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带来了同一主题的建议,那就是依据中国国情,建立一整套完整而科学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。(详见3月6日本报报道)
药品不良反应(Adverse Drug Reaction,ADR)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。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,因药品不良反应住院的患者占住院人数的5%~10%,而住院患者中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人数达10%~20%,致死率为0.24%~2.9%。
发生药品不良事件时,药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单位如果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,给受害者造成人身伤害,当然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法律责任,受害者的损害可以得到赔偿。但如果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单位没有过错,不良事件一经鉴定为“药品不良反应”,则出现受害者而无责任人的尴尬处境。
当前,我国除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》中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执行外,其他情况的药品不良反应则没有相关规定。因此,笔者就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曾进行专题研究,2009年8月~2010年3月,先后在湖北、湖南、广东、广西、福建、河北、贵州、黑龙江等地共发放调查问卷5820份,收回有效问卷5284份,有效率90.79%。被调查者认为出现药品不良反应后理应得到救济的占91.80%,认为有必要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机制的为89.33%。由此可见,建立ADR救济制度非常必要。
由建立ADR救济制度想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(以下简称“交强险”)。“交强险”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,它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,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,化解经济赔偿纠纷,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,维护社会稳定。
给药品不良反应设个“交强险”,这样的制度“可以有!”依据我国国情,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可采取个人参保与基金相结合的救济模式,即以基金为主,商业保险为辅,基金由政府部门主导,主要靠政府补助、个人与社会捐款、药品有关机构包括药品生产企业、医药公司、医院等集资的形式筹备。商业保险主要是保险公司建立药品不良反应险种,由个人或集体购买药品不良反应保险。即出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患者可以申请基金救济,如果购买了药品不良反应保险则可以同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勘查理赔,获得救济。
(作者单位:湖南省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周志宏)
http://www.yybnet.com/site1/zgyyb/html/2013-03/25/content_109516.htm
|